1、1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2016 年 9 月目 录第一部分 首次登记 .3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3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三、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5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6五、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7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7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8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8九、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9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0十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10十二、抵押权首次登记 .11第二部分 变更登记 .12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2二、国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3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5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6五、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6六、地役权变更登记 .17七、抵押权变更登记 .18第三部分 转移登记 .20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20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0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2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4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52六、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26七、地役权转移登记 .27八、抵押权转移登记 .27第四部分 注销登记 .28
3、第五部分 预告登记 .29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9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30三、抵押权预告登记 .31第六部分 更正登记 .31第七部分 异议登记 .32第八部分 查封登记 .33第九部分 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34一、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34二、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和登记证明 .34说 明 .35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第一部分 首次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4、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应提 交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原件3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四固定”土地清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3书。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第 3 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
5、记:(1)属铁路、公路、码头、水利工程、公园、绿地、堆场等非房屋建设工程的;(2)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分别申请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自 然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明 材 料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供 营 业 执 照 , 或 者 组 织 机 构代 码 证 ,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登 记证 明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
6、得的不提交。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3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4授权经营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5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根据土地取得方式选择提交。6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土地属于出让、国家租赁情形的提交。7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第 3 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
7、交其中一项材料。三、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在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房屋,可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自 然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明材 料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营业 执 照 , 或 者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3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国
8、有建设用地。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5注:第 4 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自 然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明材 料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营业 执 照 , 或 者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
9、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3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适用于宅基地。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不提交。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7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8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
10、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6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7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根据取得方式选择提交。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土地属于出让、国家租赁情形的提交。9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第 3 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五、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成房屋的,可单独申请
1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7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12、复印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的宅基地。3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原件适用于 1987 年 1 月 1 日 前 已建 成 房 屋 的 宅 基 地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5 村委会出具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原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不提交。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7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第
13、3 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成房屋的,可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8件 的 应 提 交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
14、材料。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的 应 提 交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
15、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7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九、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9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的 应 提 交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等材料。4
1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农用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的 应 提 交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
17、复印件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10十一、地役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2、登记申请材料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双方申请。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自 然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等 身 份 证 明材 料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营业 执 照 , 或 者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登 记 证 明 。3 地役权合同 原件4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5 其它必要材料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革、转移的,应提交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十二、抵押权首次登记1、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可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