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版洛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