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运用“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四种形态”是关于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为纪律尺子打上了四道“刻度”,为各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各级纪委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要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红红脸、出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包括9种情形: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六项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核实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问题;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的;领导干部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轻的;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情况。落实第一种形态,主要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等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