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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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前反馈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地址:东营市府前大街 77 号 邮编:257091邮箱:联系电话:8381596东营市人民政府

2、法制办公室2016 年 8 月 9 日附件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

3、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实行目录管理.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工资福利经费、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

4、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二章 设立与调整撤销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当包括设立依据、理由、绩效目标等内容.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从下一年度预算开始安排.第八条 项资 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县区事权的

5、,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县区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不得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专项资金.第十条 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一般竞争性领域,原则上不设立或者安排专项资金;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应当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涉及产业发展的专

6、项资金,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设立相关引导基金.第十一条 专项资 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者生产总值等挂钩.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细则,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执行期限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并依据具体管理细则受理项目资金申请.第十四条 对 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预算安

7、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者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预算.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市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或者撤销有关专项资金:(一)专项资金服务的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发生变化的;(二)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能或者政策对象等发生变化的;(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大额结

8、余的;(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者绩效评价结果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五)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六)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七)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六条 市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厉行节约的要求,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采取预算评审、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第十七条 市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

9、编制及项目库建设要求,提前编制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第十八条 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采取“ 因素法” 分配,选 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 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县区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第十九条 用于全市重大工程、跨县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第二十条 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当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不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

10、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 9 月 30 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 年及以上的 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

11、法及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应当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

12、进行记录和惩戒.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 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

13、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均应当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专项资金信息.(三)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和信息公开同步推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五)回应及时.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一)专项资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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