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违法、违章、违纪处理制度如下:对于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交于上级处理(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 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4)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经济处罚的规定一、事故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1)生产、事故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200元。(3)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