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合浦县境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个人。二、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0号,1995 年 12 月 27 日颁布)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四、受理机构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五、决定机构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2、七、申请条件(一)有本单位和国务院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二)必须对购进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作出不转售、串换或挪作他用的承诺。(三)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对企业活动的要求及规定。否则不予以受理备案。八、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提交自治区禁化武办同意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批准意见复印件;(二)与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副本。九、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2.服务窗口受理材料并当场审核。3.当场作出审核决定。十、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二、结果送达当场直接送达申请人。十三、监督投诉电话投诉电话:0779-7211996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地址:合浦县廉州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信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流程图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申请不属于审核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核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告 知 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依法给予备案。受 理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决 定 依法当场作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