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971327 上传时间:2018-11-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南晓院教字201073 号考试是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考试命题第一条 考试命题应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更要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第二条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而定,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或上机考试等方式。第三条 凡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应通过试卷(题)库组卷。其它未建立的课程应由命题小组出制 A、B 两套知识覆盖面、

2、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交送教务处随机抽取考试用卷。第四条 不论学期课、学年课、跨学年课,命题范围均以本学期的教学内容为主,同时也要适当考核些前一学期已经学过的内容。第五条 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水平。考试结果一般应近似正态分布,优秀率和不及格率控制在较小比例范围内。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大部分学生在不到 1/2 考试时间内就做完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第六条 提倡考试改革,鼓励采用多元化、多方式、多层次考核与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3、和创新能力。试卷印刷、保管及交接第七条 考试试卷(A、B 卷)经命题教师校对、教研室主任审核、院(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院(系)教学秘书汇总于停课考试前十天送教务处随机抽取考试用卷,另一套试卷由院(系)备用存档。第八条 试卷一经采用,须由院(系)教务秘书送至校文印室统一印刷,试卷取回后教务秘书应按考场将卷分好,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试卷袋后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课程名称、考场及试卷份数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各院(系)的所有考前试卷,应由专人保管,确保安全。试卷在交接过程中要进行登记,防止试卷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条 考试试卷由监考教师于开考前 30-60 分钟到各院(系)指定地点领取,考

4、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将按学号排好的试卷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装入袋中交回。考试组织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期末考试前四周下达期末考试工作通知,协调与安排期末考试有关具体事项。考试前两周公布学校期末考试日程表。提前考试的课程由各院(系)自行安排,于考前两周向学生公布“提前考试课程日程表” ,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 全 校 公 共 课 程 的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 其 它 课 程 的 考 试 由 院 ( 系 ) 负 责 安 排 , 教 务 处 统一 协 调 和 管 理 。 考 试 日 程 安 排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第十三条 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含重修学

5、生)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第十四条 各院 ( 系 ) 在组织监考教师时,应尽量安排交叉监考。原则上考 生 在 50 人 以 下 的 考 场 ,安 排 2 位 教 师 监 考 ; 50 人 以 上 、 80 人 以 下 安 排 3 位 教 师 监 考 ; 80 人 以 上 安 排 4 位 教 师 监 考 。 监考教师排定后,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监考通知,下达监考任务。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1、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 1/3 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到应交数量 1/3;2、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重修选课手续。考试纪律第

6、十六条 各院(系)应在考前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关于复习考试纪律的规定、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相关文件内容,明确复习、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纪律规定,提高认识,把工作落到实处,特别要做好规范监考教师职责与学生考风考纪教育的宣传动员工作。第十七条 复 习 准 备 考 试 期 间 , 教 师 不 得 任 意 缩 小 考 试 范 围 , 划 考 试 重 点 , 对 于 学 生 提 出 的 带 有 揣摩 试 题 内 容 性 质 的 问 题 或 要 求 应 拒 绝 回 答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考 题 。第十八条 考生守则1、 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

7、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并出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未携带证件以及不在考场名单内的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2、 除必需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 籍 、 讲 义 、 纸张 、 计 算 器 、 电 子 辞 典 、 手 机 、 笔 记 本 电 脑 及 其 他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等 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手 机 等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必 须 全 部 关 机 )。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学生不得私自互相借用物品。3、 开

8、考后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考”字样。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4、 考试时,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与走动。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5、 闭 卷 考 试 的 时 间 一 般 定 为 120 分 钟 。 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应先举手,在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每一考场不准同时有两人离开。如离场作弊,应从严处分。6、 考 生 在 考 试 时 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传递任何信息,不准看别人的试卷和草稿,不准自行借用他人的文具或

9、其他物品,否则均按违纪论处。7、 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背面朝上放在自己课桌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离场后不准再回考场。私自带走试卷者按旷考处理。8、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 ,经任课教师、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考试开始后递

10、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职责1、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 15-20 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随机分布和最大限度分散的原则安 排 考 生 座 位 并 逐 一 核 对 考 生 证 件 , 向 考 生 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及有关考试注意事项。2、 考 试 开 始 前 , 监 考 教 师 应 认 真 清 理 考 场 , 要 求 考 生 将 书 包 、 书 籍 、 讲 义 、 纸 张 、 计 算 器 、电 子 辞 典 、 手 机 、 笔 记 本 电 脑 及 其 他 电 子 通 讯 工 具 等 物 品 放 到 指 定 地 点 , 不 得

11、 携 入 座 位 ( 手 机 等 电子 通 讯 工 具 必 须 全 部 关 机 且 放 入 包 中 , 不 得 放 在 桌 面 上 ) 。 开 卷 考 试 仅准携带经任课教师允许的相关材料(手机、 笔 记 本 电 脑 等电 子 通 讯 工 具 禁 止 带入) 。3、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集中精力,忠于职守。在考场内不闲谈、不看书报、不使用手机、不授意或指点答题,不让除主考、巡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不随便离开考场。4、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时 间 , 准 时 发 ( 收 ) 试 卷 , 不 随 意 推 迟 或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 核 实 参 加 考

12、试 的 人数 , 并 作 好 考 场 记 录 。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需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5、 根据考场情况,监考教师可临时调整考生的座位。对 拒 绝 指 定 就 座 的 考 生 , 以 违 反 考 场 纪 律处 理 , 不 准 其 参 加 考 试 。 监 考 教 师 在 整 个 考 试 过 程 中 应 随 时 制 止 考 生 中 出 现 的 左 顾 右 盼 、 交 头 接 耳现 象 , 维 持 考 场 秩 序 。 凡发现证据确凿的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指出并宣布立即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记录学生姓名及其情节,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6、 考试结束

13、后,监考教师应迅速做好试卷的收集、清点工作,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 ,并及时将表随试卷一起送开课教师所在院(系) 。如有违纪现象,各院(系)必须于考试结束后两小时内收集整理有关违纪情况材料,并签署院(系)意见转报教务处。第二十条 考场巡视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考场巡视制度。各院(系)领导负责组织本院(系)学生考场的巡考工作,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考场的巡视工作,将巡考情况及时汇总并向全校通报。第二十一条 违纪情况处理1、 对违反复习规定的教师,予以通报批评;对泄露试题的教职工、违反监考纪律、放松监考、未及时制止作弊事件的监考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参照

14、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2、 对考试作弊的考生,作如下处理:(1)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监考教师负责) 。(2)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3)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记入其档案。(4)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5)本科学生考试作弊,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6)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延迟一年毕业。3、 对虽未作弊,但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试卷评阅与归档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各院(系)应以教研室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切实做好试

15、卷的评、阅和复核工作。试卷的评、阅与复核工作均应在校内完成,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不得掺和或考虑其他任何因素给人情分、照顾分。第二十四条 试卷批阅一律用红笔,试卷上所有试题都必须批阅,试卷批阅标记的具体规定:(1)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 ,完全错的打叉() ,否则打半勾,批阅符号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统一打在题目的右边。每道题只能有一个标记。(2)每道题的批阅记负分,不扣分的题目不作记分标记。对于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以大题标记负分(小题不标记负分) ,记分位置在大题题号旁的空白处。(3)在试卷卷头的总记分表内

16、一律记正分。(4)批阅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5)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应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部分用省略号标出。(6)对于在批阅试卷中的误笔,批阅教师应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复核后,以班级为单位及时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并认真仔细地填写考试成绩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批阅完毕的试卷要按学生学号排好,按要求做好试卷的装订工作。在试卷装订的封面上,阅卷人、复查人均须签署完整的姓名,凡是有缺考、缓考的学生要在试卷装订封面和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的相应栏内注明。试卷装订的顺序为:(1)考场记录表。 (2)考试成绩登记表。 (3)该班考

17、试质量分析。 (4)空白试卷。 (5)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6)该班学生考试试卷。第二十六条 装订好的试卷需交由学生所在院(系)存档。本科学生的试卷保存期为 6 年,专科学生的试卷保存期为 4 年。成绩登录与查询第二十七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提交。教师对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必须保密,以确保成绩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经确认无误后提交成绩管理系统,成绩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需在打印出的课程成绩单上签名,连同试卷与课程考勤考绩记载册一起上交至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存档。第三十条 学生可在南京晓庄学院教务网上查询个人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学生如果对评分结果确有异议,可在开学后三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交开课院(系)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复核,开课院(系)需于第二周周五前通知学生查分结果。第三十一条 成绩提交后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更正成绩的,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进行更正。任课教师负责对学生试卷、考试质量分析、考试成绩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行更正并签字。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南京晓庄学院教务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