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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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天津专员办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提前下达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 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专员办开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36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是指办内相关处室对财政部每年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督促地方财政部门按时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编入各级财政预算所做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2、 督导责任落实。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业务范围内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工作。第四条 督导内容。各处室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分解及时。市级财政部门是否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后 30 日内将其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二)下达完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2照规定范围和比例下达指标,是否存在应下未下情况。(三)编制完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指标全额编入本级财政预算,基层政府预算特别是县级政府预算年初到位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四)编列准确。是否按照规定的科目、要求等准确编制预算,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等确定的重大财政

3、政策要求。(五)其他需要督导事项。如已明确下达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落实到具体单位、项目等。第五条 督导方式。主要采取日常沟通、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沟通。收到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文件后,相关处室登记监控台账,并及时与市财政相关对口处室沟通,督促其按时间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并按照市财政局分解下达文件确定的具体区(县)财政、部门和金额指标登记监控台账。资料审核。对市财政部门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分解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并与相关处室内登记台账相核对,重点核清提前下达指标数、分解指标数、未分解指标数等相关情况。现场核查。对日常沟通和资料审核中发现的重点

4、问题,深入市财政部门现场核实,查清问题。同时,要根据市财政部门分解到区(县)的专项转移支付情况,抽查部分区3(县)财政部门,重点关注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是否编入预算及编入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等。第六条 相关问题处理。对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提醒相关财政部门进行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且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上述有关情况应当连同督导工作其他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形成工作底稿等资料备查。第七条 督导工作报告的撰写、汇总及上报。按照我办处室工作职能分工,相关处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工作,并分别撰写督导分报告,填写中央对地方提前下

5、达专项(一般)转移支付指标督导表 (见附表) ,报牵头处室(业务一处) 。牵头处室(业务一处)负责统一汇总、与地方财政部门核对和上报财政部预算司等工作。第八条 督导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本市(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提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总体情况;(二)有关提前下达督导工作开展清况; (三)市财政部门报备材料核查清况;(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五)整改落实情况及下步改进建议;(六)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等。第九条 督导工作报告的上报时间。财政部相关督导4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以明确的时间为准;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财预(2016)136 号文件规定的 12 月 15 日前上报。各相关处室督导分报

6、告上报时间,以牵头处室要求的时间为准;汇总报告,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财政部规定时间的前 3 个工作日上报办领导审核;特殊情况,按办领导同意的时间上报。第十条 监控报告的主送、抄送部门。一般情况下,监控报告主送财政部预算司,抄送财政部相关职能司局。第十一条 督导报告报出后联系沟通工作。督导报告上报后,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与主送部门沟通联系,确认收到情况,若未收到,及时补报。并注意搜集督导结果利用情况,及时在工作台账成果利用中反映。第十二条 负责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工作的各级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徇私枉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一般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督导工作,参照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5附表:中央对地方提前下达专项(一般)转移支付指标督导表处室:单位:万元金额序号 日期 财政部指标下达文件名目 文号 金额 地方财政分解下达指标名目 文号中央指标地方指标 合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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