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 业 硫 酸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KMCCGF22018工业硫酸20180408 发布 20180408 实施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KMCCGF22018- 0 -工业硫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工业硫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浓 硫 酸 、 发 烟 硫 酸 。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2 产品分类工 业 硫 酸 产 品 分 为 浓 硫 酸 和 发 烟 硫 酸 两 类 。3 检验依据按 照 产 品 的 执 行 标 准 、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2、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以 及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 行 检 验 。3.1 抽 样 : GB/T 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和 GB/T 534-2014 工业硫酸3.2 检 验 :GB/T 534-2014 工业硫酸4 抽 样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4.2 抽样方法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识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4.3 抽样基数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4.4 抽样数量4.4.1 每
3、 种 规 格 的 硫 酸 产 品 应 抽 取 一 个 样 品 。4.4.2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以每一贮罐的产品为一批,按 GB/T 6680 的规定进行采样,取样总量不得少于 1000mL。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 500mL 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KMCCGF22018- 1 -瓶中。密封,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一瓶为检验样品,一瓶为备用样品。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抽样单位,携带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4.5 抽样应注意问题4.5.1 硫酸是一种强酸,具腐蚀性、灼伤性,操作时必须穿戴防护眼镜、手套和防护服,抽样现场应备有应急水源。4.5.2 所抽
4、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或合同指标的,抽样后应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或合同文本,提供给检验机构。4.5.3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识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4.6 抽 样 单4.6.1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4.6.2 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
5、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4.7 现场取证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 检验要求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1,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有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产品,企业标准要求技术指标或明示质量指标的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根据产品相似原则参照表 1 执行。表 1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产品名称A 类检验项目 B 类检验项目KMCCGF22018- 2 -1 工业硫酸(浓硫
6、酸) 硫酸灰分、铁、砷、铅、汞、透明度、色度2 工业硫酸(发烟硫酸) 游离三氧化二硫 灰分、铁、砷、铅A 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 类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5.3 检 验 应 注 意 的 问 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与标注规定有差异,如果被抽查的企业可提供供需双
7、方生产这种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可按照正式合同要求进行判定。6 判定原则经检验,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符合时,属于严重不符合。7 异 议 处 理对 判 定 不 合 格 产 品 进 行 异 议 处 理 时 ,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7.1 核 查 不 合 格 项 目 相 关 证 据 , 能 够 以 记 录 ( 纸 质 记 录 或 电 子 记 录 或 影 像 记 录 ) 或 与 不 合 格 质 量数 据 相 关 联 的 其 他 质 量 数 据 等 检
8、 验 证 据 证 明 的 , 作 出 维 持 原 检 验 结 论 的 复 检 结 论 。7.2 对 需 要 复 检 并 具 备 检 验 条 件 的 , 由 企 业 向 昆 明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复 检 申 请 , 经 受 理 后由 昆 明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复 检 , 复 检 结 论 为 最 终 结 论 。8 附 则8.1 本规范经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生效。8.2 本规范由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起草并负责解释。联系人: 陈萌 桂素萍 联系电话:0871-64327006电 子 邮 件 : 地 址 : 昆 明 市 滇 池 路 1417 号 邮 编 : 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