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科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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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顺德区科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区政府印发顺德区推动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发 200833 号和关于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顺府发200924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区创 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顺德区科技 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顺德区内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项目和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

2、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科技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共同监督管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确定科技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下达科技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税局负责科技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其中重大科技项目的评审、下达、管理、监督按顺德区2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资金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方式第五条 科技资金优先支持以下范围:(一)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顺德区政府倡导的,为推动全区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

3、研究开发,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或促进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重大科技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含院士工作室建设项目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项目)、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包括科技服务示范机构和科技服务创新示范项目)、社会发展项目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类项目。(二)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指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或行业商会等为主体,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平台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科技创新项目:1.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的主体须符

4、合以下条件:(1)申报主体应为在顺德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申报主体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较强基础和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和装备的必要条件;3(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信度高,具备支持重大项目实施的必要资金。2.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由顺德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各方须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晰各方分工任务、经费安排和知识产权归属等,主申报单位应对联合申报各方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

5、任人承担总责任;(2)项目主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信度高,具备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的必要资金,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3)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4)申报院士工作站项目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已与院士签订合作期限不少于两年的院士工作室建立合作协议;院士工作室科研人员中院士不得少于 1 名,院士团队成员不得少于 3 名,企业研发人员不得少于 6 名;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在研项目;(5)企业科技特派员是指已签订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并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文认定的企业科技特4派员;

6、(6)申报镇(街道)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项目应由镇(街道)政府负责组建,制订特派员工作站的发展规划、运作模式和引进特派员的工作方案,并安排了相应建设扶持资金;特派员工作站须有特派员专门的办公和研发的场所,进驻的特派员不少于 2 人,特派员有在研科研项目;(7)申报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由行业骨干企业负责组建,制订特派员工作站的发展规划、运作模式和引进特派员的工作方案;必须有特派员专门的办公和研发的场所,进驻的特派员不少于 1 人,特派员有在研科研项目;企业有投入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的经费预算。3.申报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认定科技服务示范机构的主体条件:在本区内注册并经营,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年以上科技服务运营经历;近 3 年年均科技服务收入 20 万元以上;有与其科技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服务业绩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2)申报科技服务创新示范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单位已认定为顺德区科技服务示范机构;项目的服务内容对产业发展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有明确的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务合规、合法,能5够提供相关票据证明。4.申报社会发展项目的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顺德区内注册、具有独

8、立法人资格以及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的政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我区专业镇发展及人口与健康、资源与环境和社会事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或方法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项目知识产权明晰;(3)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团队和基础。(二)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申报行业公共创新平台的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1.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申报平台由多个单位联合参与建设,则必须确定平台的主建设单位。平台建设地点必须在顺德区内。2.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技术装备,平台要向社会开放,能为我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3.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

9、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4.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5.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6术服务的开放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6.平台必须承担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的义务,平台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场所必须向社会开放,承担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任务。第七条 科技资金的扶持采用无偿资助和无息使用两种扶持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无偿资助指对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将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

10、位或个人的扶持方式。无息使用指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项目立项、决策和监督(包括项目符合性审查、核定推荐企业名单),由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负责企业风险审查、绩效评估、资金追偿、协助资金收回等,监管银行负责资金发放、收回和协助追偿等,不收取企业利息,企业按期等额归还资金的扶持方式。本实施细则除第五条第(一)款中重大科技项目采取无息使用扶持方式外,其他项目均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一)重大科技项目扶持的标准:符合相关要求的,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无息使用资金扶持。(二)产学研项目扶持的标准:引导类项目每项扶持 20 万元,重大类项目每项扶持 50 万元。(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扶持的标准:经认定的科

11、技服务示范机构每个一次性扶持 10 万元;科技服务创新示范7项目每项一次性扶持 20 万元。(四)社会发展项目扶持的标准:每项扶持不超 30 万元。(五)行业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的标准:由平台建设单位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确定区财政支持的额度。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企业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只能申报年度科技资金中的一个专项(含无息使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第九条 科技资金的申报(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并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无偿资助

12、项目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公开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无偿资助科技资金的评审(一)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根据年度的工作实际需要,评审釆用如下方式进行: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或其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8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申报主体的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

13、见形成立项初步计划,并通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第十一条 参与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项目,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区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执行。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近 3 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 2 年的;(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

14、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9第十三条 科技资金无息使用项目的立项和资金管理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科技资金无偿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申报主体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纳入区科技计划主体管理。科技资金无息使用项目参照合同管理的模式,纳入区科技计划主体管理。第十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无偿资助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科技资金无偿资助项目使用的监理

15、和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区科技资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科技资金无息使用项目的验收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科技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科技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 1 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到期前 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10第十九条 对科技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原顺德区科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顺经发2011166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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