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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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7-2018 学年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 号)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166 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组织机构及职能(1)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指 导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

2、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和 管 理 全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学 生 认 定 工 作 。 (2)学 院 成 立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组 ,负 责 认 定 的 具 体 组 织 和 审 核工 作 。认 定 工 作 组 组 长 由 学院分管学生资 助工作的领导担 任 ,成 员 由 学 生 辅 导员 、班 主 任 等 组 成(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

3、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二、认定工作对象2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一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561 元(含 561 元);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400 元(含 400 元)。(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1 档:一般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561400 元之间;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400280。2 档:困

4、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280 元(含 280 元)以下。3 档:特殊困难。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的学生: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3由社会公益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四、认定程序和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 9 月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3(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

5、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2)班级(年级)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 按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标 准 ,结 合 学 生 日 常 消 费 水 平 ,以 及 影 响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的 实 际 情 况 ,经 民主 评 议 ,审 核 认 定 家 庭 经 济

6、 困 难 学 生 资 格 及 档 次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3)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 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5)学院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

7、生按照认定的结果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内容须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民主评议的结果一致。(6)学院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网上审批、提交,并导出备案表,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 时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本 学 院 受 认定 学 生 的 相 关 材 料 ,建 立 和 维 护 本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档 案 。将 学 院 本 年4度 的 认 定 工 作 作 书 面 总 结 ,上 交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7)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各 学 院 上 报 的 备 案 表 进 行 审 批 ,在 尊 重 学 院评 议 结 果

8、的 同 时 保 留 监 督 权 、复 核 权 。接 到 举 报 一 经 查 实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心 有 权 对 认 定 结 果 、调 整 或 取 消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 实地走 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校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 规 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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