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海绵城市建设成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城市市区规划区内雨水排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雨水排放,是指利用雨水排放工程设施,通过对雨水吸纳、蓄渗和缓释,控制雨水径流并加以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包括雨水管渠、透水铺装、雨水调蓄和泵站等设施。 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分为公共设施和自建设施。公共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建设的为公共服务的雨水排放工程设施;自建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为自身服务的雨水排放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水排放的指导、管理、建设、监督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雨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排水管理机构在雨水排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雨水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