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度惠州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一、监测概况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 的通知(粤环办201739 号)、 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粤环函2017764 号)等要求,2017 年,我局开展了 128 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其中废水 8 家、废气 9 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 家、污水厂34 家、危险废物企业 16 家和重金属企业 60 家)。二、监测项目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三、监测频次根据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粤环函2017764 号)等要求,按照 执行的排放 标准
2、、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废水、废气、畜禽养殖场、污水厂、重金属企业每年监测四次;危险废物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四、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等相关国家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五、监测结果2017 年,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为 100%。监测信息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 201381 号)等要求,市 环境保护监测 站在完成监测工作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 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局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 20 个工作日内在惠州市重点领域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栏目公开,全年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率为 100%。201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