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律简介 1、药品管理法由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 28日修订,以主席令形式颁布,分10章,总共 106条,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以国务院令形式 颁布,分10章,共86条,自2002年9月15日起 实施,实施条例具体细化了药品管理法 的某些条款,是对药品管理法的一个补 充。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分7章 ,共55条,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形式颁 布,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正在修订 当中,目前还没有废止。一些名词的定义(一) 一、药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由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能规定有适应症 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血液 制品和诊断药品。 二、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 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三、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 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一些名词的定义(二) 四、假药: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 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 定的成分不符的;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