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公共秩序, 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 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 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 为“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 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 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 予以适用的。 (3) 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 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 立场。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 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几乎所有 的统一冲突法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