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图片侵权答辩状答辩人: 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人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服。现根据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304号判决,提出答辩状。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如下:1. 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铭),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应驳回起诉。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从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时尚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