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江苏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泰州海事局、常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常熟海事局、南通海事局、太仓海事局 受理部门:江苏海事局政务中心;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非建造中)所有权登记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3)新建船舶的船舶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4)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6)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