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修订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四章 党组织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六章 董事会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监事会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 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
2、行公司治理指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行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 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2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3、本行经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农商银行。英文名称:Quan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Quanzhou Rural 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QRCB。第五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东湖街 800 号。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
4、行 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十条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3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积极服务“ 三
5、农”、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第十三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自我 约束。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国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
6、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保险产品;(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外币兑换、即期结售汇业务;(十二)资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4(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监管部门及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5395200 元。第十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
7、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为:序号 股东名称 住所 股权数(万股) 占比(%)1 泉州市开
8、源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 泉州市打锡街办公大楼(原鲤城区机 关大院)房号 447、449 号 16000 9.86 2 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 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发展广场第 20 层 9000 5.54 3 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 705号之 336 室 5539.82 3.41 5序号 股东名称 住所 股权数(万股) 占比(%)4 龙翔实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华安县丰山镇银塘村潭口 5146.2 3.17 5 深圳市惠明盛房地产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 8 区建安路与新圳路交汇处香缤广场四楼部份之五 3903.9 2.40 6 福建省南安市东星石 材有限公司 南安市
9、水头镇荷楼工业区 3903.9 2.40 7 安溪县振兴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安溪县凤城镇龙湖 63 幢店 8-9 3718 2.29 8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 司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嘉吉北路 1号管理中心 3718 2.29 9 福建省北溪旅游开发 有限公司 永春县岵山镇北溪村 3700 2.28 10 泉州市丰泽市场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政府办公大楼二楼 216室 3500 2.16 合 计 58129.82 35.81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股权数(万股)占比(%)1 傅碧参 35052319651127314X 泉州市鲤城区奥林匹克花
10、 园 129 幢 1860.79 1.15 2 方雪兰 350526197109012543 德化县龙浔镇湖中后巷 11号 A 梯 605 室 1758.61 1.08 3 李德尧 330724195709181135 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 社区李四桂坡街 72 号 1115.40 0.69 4 苏水然 350524196110216036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 路 104 号 1501 室 722.15 0.44 5 陈国栋 350582196210190535 晋江市陈埭镇第一工业区 C5 669.24 0.41 6 李特锋 350500197105045010 泉州市西湖街 8
11、号西湖豪庭 6 幢 1301 669.24 0.41 7 陈上 350322198709220010 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兴仙东 路 98 号 669.24 0.41 8 张贻捷 350582197608023512 晋江市金井镇中兴北路 292号 669.24 0.41 9 洪丽明 350623197406044142 泉州市鲤城区东街 62 号 579.50 0.36 10 杜德森 350500196610045017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 231号 576.64 0.36合计 9290.05 5.72 6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162339.5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本行发 行的股份
12、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股权托管。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13、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7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14、、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依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二十八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东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
15、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行股份变更、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年末股权净值,股东不得将本行股份对外进行质押。8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贷款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
16、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四章 党组织第三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泉州农商银行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泉州农商银行纪委)。第三十三条 泉州农商银行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
17、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 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 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泉州农商银行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三十四条 泉州农商银行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 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泉州农商银行贯彻执行;(二)坚 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 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9(三)研究讨论泉州农商银行改革发展稳定
18、、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泉州农商银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 监督管理,充分发挥 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泉州农商银行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 泉州农商银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他应由泉州农商银行党委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泉州农商银行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监 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
19、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监事会、 经营 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 层尤其是任董事长、 监事长 、行 长的党委委员,要在 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 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监 事会、 经营 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
20、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0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十七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印发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1.本行名称;2.本行登记成立日期;3.股权证的编号;4.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5.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6.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7.股东股份的质押情况。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三十八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三十九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权质押情况;(五)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