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