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 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认真落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总体工作部署,全面打造河湖长制工作升级版。根据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方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将全镇范围内小微水体纳入河湖长制体系,实现水体河湖长制全覆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 镇域内未纳入河湖长制范围的小河流;有汇水、输水、排水、蓄水功能,有一定水面面积的堰塘、水池,持续存在且长期有水的沟溪等小微水体。在农村主要是作为农田灌溉、房地排涝、水产养殖、生活用水水源(以未加盖的窖池和塘堰为主),多为集体或村民所有所用;在城区主要用于公园或景区的景观配置,如喷泉、水中假山、鱼类观赏等。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党政领责,.担责。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党政负责是核心、部门联动是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