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驻军于部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支持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本市每年下达的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任务。 第三条 本市驻军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应报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备案,经公安、粮食部门办理人户和粮油供应关系后,分别报人事、劳动部门安置。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计划调控与双向选择、军队组织联系与个人自找接收单位及自谋职业等办法。 第五条 随军前在外地工作属于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随军前属中央和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师 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与对口单位联系接收安置; (二)随军前属副省级市、省会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 市人事部门负责将名额分配对口主管部门安置; (三)随军前属地级市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