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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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冀州市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名称:冀州市卫生局1、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三、监督检查方式网络信息系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了解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绿色医院创建等活动,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五、监督检查程序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必要时开展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2、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

2、的后续监管单位名称:冀州市卫生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

3、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三、监督检查方式2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四、监督检查措施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委托省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质量控制中心组成的联合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

4、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三、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冀州市卫生局(公章)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护士条例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5、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4. 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5.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6. 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7. 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

6、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3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二)专项检查:由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三)全面检查:由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由卫生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 5 家;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

7、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 100%;2.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 1 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卫生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 10 家。3.全面检查:每年开展 1 次,由卫生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 1 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二)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

8、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局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二)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

9、)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4四、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安全

10、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三)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四)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二)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三)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1.日常巡查:每月不

11、少于 1 次,由卫生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 100%。2.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 1 次,由卫生局组织,监督覆盖率 10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由卫生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五

12、)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卫生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县平安办、消防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5(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

13、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二)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县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五、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

14、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

15、开展检查。(三)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 100%。6(二)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三)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

16、在案。(三)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四)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二)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四)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学校卫生事项监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二、监督检查内容学

17、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 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2. 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

18、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7(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 4 次/家。(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三)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

19、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0、五)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七、爱国卫生事项监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公民。二、监督检查内容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河北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 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

21、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2.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83.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5. 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6. 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

22、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禁烟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禁烟专项整治,开展爱国卫生检查。四、监督监测措施(一)日常检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全年覆盖率 100%。(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根据衡水市及本市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

23、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八、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宾馆、饭馆。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94、体育场(馆) 、

24、游泳场(馆) 、公园。5、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 、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二、监督检查内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

25、顾客服务的行为。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三)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家;对许可时限满 1 周年以上的

26、,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三)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

27、样或监督检查。10(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据湖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九、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为了强化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市

28、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护士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二)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 100%。(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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