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法第一部分 总论1、 民法概述(1 )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 )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4 ) 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5 )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2、 民事法律关系(1 )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内容(权利与义务)(2 ) 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3 ) 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
3、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对人权,债权(4 )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 )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 ) 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5 )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
4、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3、 自然人(1 ) 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2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范围内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3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
5、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岁以上,16-18 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岁,不能辨认精神病)(4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 3 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为 2 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
6、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5 ) 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7、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4、 法人(1 ) 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2 ) 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3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内
8、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4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5 )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
9、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5、 合伙(1 ) 合伙的概念:指由 2 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 ) 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 2 个或 2 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 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 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
10、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
11、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 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 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 1 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
12、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 民事行为(1 ) 民事行为概述1,概念: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分类: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
13、偿行为(赠与借用),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2 )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3 ) 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情形: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虚构、受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公利益(恶意通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法法律法规,违
14、反社会公益)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4 )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 1 年不予保护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 1 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5 )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
15、状态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7、 代理(1 ) 代理的概念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法律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2 ) 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3 ) 代理权的行使1,行使的原则: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应维护本人利益
16、,亲自完成代理事务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4 ) 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消灭:时间届满或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特殊情况有效,如不知情、继承人承认、等约定事务完成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和指定代理的消灭: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5 ) 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狭义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信服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行为。广义代理包括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特征:符合代理行
17、为表明特征,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本质),法律效果待定3,狭义无权代理情形: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和拒绝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活动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代理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三人可以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的表示)。4,表见代理概念: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情,具备代理的表明要
18、件法律后果:是一种有效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如果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权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8、 诉讼时效和期限 (1 ) 时效的概念|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从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2 ) 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获得某种所有权)和消灭时效(某种权利不受保护)(3 ) 诉讼时效1,概念:我国特指消灭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2,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债权请求权3,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仍有起诉权),法庭不得主动适用4,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9、:诉讼时效是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不行使则法院不保护,除斥期间是享有权利开始在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庭可以主动引用)5,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 年),特殊诉讼时效(4 种情况适用 1 年时效: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失损毁的)6,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中止(不可抗力和非当事人意志原因的)、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延长(正当理由法院准许,权利被侵害超过 20年的不保护,特殊情况除外)(4 ) 期限1,概念: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能够使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范围2,确定(期日、期间)
20、与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算起,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周日或者法定休假日的,以次日算起。“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届满”、“以前”包括本数。第二部分 物权1、 物权概述(1 ) 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 ) 物权的特征: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是绝对权,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内容是直接支配管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设定必须公式,具有追击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3 ) 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和控制的,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4 ) 物的特征:客观存在
21、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5 ) 物的分类: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6 )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 ) 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权和留置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主物权(所有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8 )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9 ) 物权的保护:请求确认物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
22、修理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2、 物权的变动 (1 ) 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 ) 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3 )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3、 所有权(1 ) 所有权的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
23、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 ) 所有权的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3 ) 所有权的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4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5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6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24、7 ) 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8 )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9 )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善意取得 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构成要件:标的物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通过交换取得动产,受让人
25、取得财产时为善意法律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拾得遗失物 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不论多长时间,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不明的国家所有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三原则: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就归国家,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国家返还添附 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合成物。3 种类型附和:两个以上结合一起不能分离混合:两个以上互相杂糅不能识别加工:就他人动产制作改造成新物(10
26、)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11 )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12 )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13 )共同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4、 用益物权(1 ) 用益物权的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
27、分的他物权(2 ) 用益物权的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3 )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取得基于民事行为: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
28、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消灭:期限届满(耕地 30 年,林地 30-70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4 )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期限:居住用地 70 年,
29、工业用地 50 年,教科文卫用地 50 年,商旅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用地 50 年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5 ) 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6 ) 地役权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
30、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特征: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期限性取得: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继承取得内容:权利 义务地役权人 供役土地的使用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支付地租,维持附属设施供役他人 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作为义务,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5、 担保物权(1 )
31、担保物权概述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特征: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2 ) 抵押权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32、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特征: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设立:抵押权的标的(允许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为禁止的其他、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抵押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权的处分权,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抵
33、押人的权利: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情形的,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3 ) 质权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书面形式,交付之时成立)权利质权:以所有权、
34、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4 ) 留置权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消极要件(留置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并不得违反法律,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拒绝返还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5 )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性质不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标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仅限于债务人转移条件不同:抵押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留置权转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转移为要件权利实现情形不同:留置权法律允许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