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2篇 高素质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 1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省农业厅、林业厅等 7 个部门印发的省高素质农民认定和扶持办法(农综20xx76 号)等文件的通知,为扎实推进我县高素质业农民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高素质农民认定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素质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高素质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骨干、农业职业经理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就业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 (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人员。 上述每种类型实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