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心得体会 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保护 心得体会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保法)第 106 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条规定通过在单行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方式,解决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上位法授权不足的障碍,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明确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从贯彻落实未保法修改精神的工作全局,公益诉讼对未保法修改特别强调的国家责任立场,具有以诉讼机制予以实现的特殊价值。 确立未成年人公共权利由宣言到诉讼的实现路径。现代法治经验表明,即便一项权利被赋予得很充分,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所谓的权利也仅仅是观念中的存在,并没有其他实际价值。因此,将公民权利落到实处,必须要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来说更是如此。修订后的未保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凸显此次修订更加强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