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附件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一四年十月精选优质文档- 倾情为你奉上 专心-专注-专业 第一章 总则 一一一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 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一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 技术管理工作。 一一一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 发 射台安全播出保障 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一 级为最高保障等 级。保障等级越高,对 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 应 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 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 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 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 发射台” 、 “ 二级保障发射台” 、 “一级保障发射 台” 分别简写 为三级、二级、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