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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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珠海市城中旧村更新实施细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中旧村更新活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中旧村更新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的原则,应当以宜居宜业为引导进行科学规划,先规划,后实施,严格遵循规划管控。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中旧村更新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第五条【基

2、本原则】 城中旧村更新坚持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的原则,应当保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保障长远收益基础。第六条【保护传承的规定】 城中旧村更新应当注重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并加强对2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将历史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纳入相应更新单元规划。第七条【主管单位】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城中旧村更新工作。市、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更新条件规定】 城中旧村进行城市更新,应符合省“三旧”改

3、造政策及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有关规定。第九条【实施方式】 城中旧村更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实施:(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二)市场主体实施。(三)政府组织实施。第十条【市场主体准入】 选择市场主体实施方式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实施:(一)公开表决方式。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3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公开表决方式选择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应当在申报城市更新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获得相应土地流转使用权益,土地流转期限未满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二)公开交易方式。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由村集体经

4、济组织作为委托交易主体,拟订公开交易方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入区级或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具备资金、设计、开发、市政配套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具有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且近五年内在我市不得存在欠缴地价、烂尾工程等不良记录。公开交易方案应包括竞得方式、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建设周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开表决以及公开交易的具体程序和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权益】 市场主体自表决同意之日起或取得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两年内享有项目唯一拆迁补偿谈判权和预签约权。4第十二条【申报和实施主体】 城中旧村的村(

5、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组织本村城市更新工作。自行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的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申报主体。第十三条【实施范围】 城中旧村的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应当整体纳入城中旧村更新规划条件及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可以与相邻、周边或其他用地进行整合联动更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第十四条【意愿表决】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更新意愿、更新范围(即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城中旧村用地范围,下同)、更新类型、实施方式等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大会

6、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大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项,则需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 90%以上(含本数,下同)同意方能通过。若更新区域内存在其他产权人的,还应当共同进行表决,5获得占更新区域内合法产权建筑物总面积 90%以上且占全体产权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下同)总人数 90%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方能通过。公开表决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第十五条【表决结果公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

7、公示期内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第十六条【补偿方式】 城中旧村更新的安置补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七条【房屋面积认定】 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十八条【规划条件研究与单元规划编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规划条件研究,并按程序报请市控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申报主体提供,指导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6申报主体应当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规划,统一规划回迁住宅用地、商品房开发用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商品房开发用

8、地独立安排的,回迁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商品房开发用地容积率。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在更新单元规划中,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独立划定,保留其用地来源为划拨,用于原有村集体物业补偿安置和建设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新增村集体经济发展物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有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10%。第二十条【测算办法】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应当对项目总成本和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更新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市场销售总额相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测算,以测算结果作为制定更新单元规划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回迁面积计算】 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9、按更新区域内房屋认定面积的 1.1 倍计算。7生产留用地范围内现状房屋认定面积不足容积率 1.0 的,其相应原有村集体物业回迁补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宗生产留用地土地面积、容积率 1.0 计算。第二十二条【地价计收】 城中旧村更新的地价计收按照单宗地价评估结果扣除合理改造成本评估方式执行。地价评估和合理改造成本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优先整治范围】 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取整治类城市更新模式,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一)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录的街区、建筑。

10、(三)被列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古村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需拆除部分无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在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后,按照规划实施拆建。8第二十四条【综合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中旧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实施综合整治(含局部拆建):(1)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质量较好、地势标高符合规划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不突出。(2)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公共和市政设施建设需要冲突不明显。(3)需实施拆建更新,但更新意愿等事项表决未通过,或在有效期限内补偿安置预协议签约率未达到相应比率要求。第二十五条【综合整治实施】 实施综合整

11、治的城中旧村更新,应结合城市景观、规划布局、房屋质量等级及全体产权人更新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整治类城市更新的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危房集中或影响城市景观、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区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拆除重建,同时对剩余区域参照幸福村居目标和工程内容开展综合整治,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生活环境。9第二十六条【前期费用】 城中旧村更新项目房屋测绘、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相关的标准计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更新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返还。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二十七条【前期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

12、组织开展城中旧村更新前期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涉及专业技术类的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项引入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具体承接,或整体打包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共同与承接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各方责任及义务。前款所述政府购买专业技术类工作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策宣讲、现状房屋测绘、土地及现状房屋产权调查、规划条件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面积认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公开交易方案编制等方面,但不包括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工作。10第二十八

13、条【意愿等表决及公示】 城中旧村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应当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组织对更新意愿、更新范围、更新类型和实施方式进行公开表决。表决结果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公示并核实确认。第二十九条【测绘统计】 确定更新意愿、更新范围、更新类型和实施方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更新区域内用地及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测绘和统计,其中:(一)用地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名称、供地方式、用地面积、用地范围等内容。(二)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涉及村民的应注明是否被征地农民及居住人数),现状、报建、产权登记的功能,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产权登记的时间,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查统计表。第三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用地及建设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进行旧村更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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