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