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R 工具- 文本范例仅供参考出 勤 管 理 实 施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员 工 的 准 时 出 勤 是 公 司 正 常 运 作 的 必 要 前 提 ; 公 司 满 足 客 户 的 需 求 是 通 过 完成 每 个 员 工 自 身 的 工 作 要 求 来 实 现 的 ; 每 位 员 工 都 是 公 司 这 个 “大 家 庭 ”的 一 分 子 ,要 达 到 目 标 , 就 必 须 保 证 出 勤 ; 迟 到 、 早 退 、 缺 勤 、 旷 工 等 不 良 状 况 都 会 被 记 录 在 案 ;第 二 条 公 司 需 要 稳 定 、 持 续 发 展 , 就 有 必 要 不 断 地
2、对 自 身 内 部 的 不 良 状 况 进 行 改 善 ,对 好 的 状 况 进 行 发 扬 , 出 勤 情 况 作 为 指 标 之 一 , 并 将 体 现 在 每 位 员 工 的 当 前 利 益 及 今 后职 业 发 展 生 涯 中 ;第 三 条 基 于 上 述 , 公 司 编 制 本 细 则 , 以 此 作 为 指 导 依 据 , 并 适 合 于 经 公 司 人 事 部 门登 记 备 案 的 每 位 员 工 ;第 二 章 细 则 出 勤第 四 条 员 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为 上 午 8: 00 12: 00, 下 午 2: 00 6: 00, 每 周 六 、日 不 上 班 ( 加
3、班 另 行 通 知 ) ; 因 季 节 性 变 化 需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时 由 人 事 部 门 报 请 总 经 理 批准 后 另 行 通 知 ;第 五 条 公 司 希 望 员 工 能 准 时 到 达 工 作 地 点 ; 除 下 述 外 员 工 出 勤 记 录 实 行 上 下 班 打 卡制 :1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2 总 经 理 书 面 核 准 免 于 打 卡 者 ;3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者 ;第 六 条 打 卡 机 的 保 管 、 调 整 及 卡 片 的 保 管 、 收 集 、 增 添 等 工 作 由 公 司 人 事 部 门 指 定专 人 负 责 , 平 时 擅
4、自 随 意 取 动 卡 片 或 乱 调 打 卡 机 的 行 为 都 是 不 允 许 的 ;规 则 : 发 现 乱 调 打 卡 机 并 核 准 的 每 次 予 以 当 事 人 50 元 的 经 济 惩 处 ; 造 成 设 备 毁 损 的 ,应 加 倍 赔 偿 ;第 七 条 打 卡 时 间 : 规 定 到 岗 时 间 提 前 10 分 钟 开 始 打 卡 , 规 定 离 岗 时 间 开 始 打 卡 ;打 卡 时 员 工 应 亲 自 身 体 力 行 , 遵 循 “先 到 先 打 , 礼 让 为 先 ”的 原 则 , 依 次 等 前 方 人 员打 完 置 放 好 卡 片 后 方 可 取 用 卡 片 ,
5、 不 要 拥 挤 ; 下 述 的 任 一 行 为 都 是 不 允 许 的 :1 委 托 或 代 替 他 人 打 卡 的 ;2 涂 改 卡 片 的 ;3 故 意 损 坏 卡 片 的 ;4 伪 造 卡 片 的 ;规 则 : 出 现 上 述 之 一 的 , 予 以 当 事 人 50 元 /次 的 经 济 惩 处 , 同 时 记 行 政 记 过 处 分 一 次 ;第 八 条 签 卡HR 工具- 文本范例仅供参考8.1 员 工 上 下 班 忘 打 卡 的 , 经 其 直 属 主 管 于 卡 片 上 签 注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后 , 可 予 以 5元 的 经 济 惩 处 , 以 示 提 醒 ; 此
6、签 卡 须 于 下 个 工 作 日 ( 逢 双 休 、 节 假 日 自 然 顺 延 ) 上 午 10时 前 亲 呈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为 限 , 且 单 月 签 卡 次 数 不 超 过 2 次 ;除 此 外 的 , 公 司 将 视 为 其 迟 到 或 早 退 ;8.2 员 工 公 务 外 出 应 遵 循 “先 报 到 , 再 外 出 ”的 原 则 , 当 日 因 公 外 出 , 未 能 返 回 公 司打 卡 的 , 须 经 其 直 属 主 管 于 卡 片 上 签 注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 此 签 卡 须 于 下 个 工 作 日 ( 逢 双 休 、节 假 日 自 然 顺 延 ) 的
7、上 午 12 时 前 亲 呈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为 限 ;除 此 外 的 , 公 司 将 视 为 其 迟 到 或 早 退 ;8.3 员 工 一 天 以 上 的 出 差 须 照 “出 差 申 办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 其 被 确 认 的 “出 差 登 记 表 ”即 为 出 差 期 间 的 考 勤 签 注 ;工 作 紧 急 而 无 法 办 理 有 关 出 差 手 续 的 , 出 差 员 工 应 及 时 电 话 与 人 事 部 门 联 系 说 明 原 由 ,人 事 部 门 临 时 备 案 , 出 差 归 来 后 补 办 清 相 关 手 续 ;上 述 “及 时 ”是 指 : 前 提 :
8、工 作 时 间 期 间 内 , 本 人 不 在 固 定 办 公 地 点 , 接 到 紧 急 出差 指 令 而 无 返 回 固 定 办 公 地 点 的 时 间 ;界 定 : 接 到 出 差 指 令 后 至 下 个 上 岗 时 间 前 本 人 与 人 事 部 门 联 系 为 限 ; 前 提 : 工 作 时 间 期 间 外 的 ;界 定 : 下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 时 前 本 人 与 人 事 部 门 联 系 为 限 ;未 符 上 述 规 程 的 视 为 缺 勤 ; 迟 到 早 退第 九 条 迟 到 是 指 员 工 超 过 规 定 到 岗 时 间 30 分 钟 内 出 勤 ( 即 到 达 工
9、作 地 点 ) 的 ; 早退 是 指 员 工 提 前 在 规 定 离 岗 时 间 30 分 钟 内 离 岗 的 ;由 于 迟 到 、 早 退 都 会 妨 碍 其 他 员 工 的 工 作 , 准 时 在 岗 其 实 也 是 方 便 大 家 ; 迟 到 和 早 退 都不 被 允 许 ;迟 到 、 早 退 还 包 括 本 细 则 第 八 条 8.1、 8.2 款 规 定 的 相 关 事 项 ;第 十 条 若 员 工 能 预 见 其 将 要 迟 到 而 无 法 正 常 到 岗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人 事 部 门 , 在 此 情况 下 , 公 司 将 会 认 为 该 员 工 具 有 良 好 的
10、判 断 力 , 并 且 会 在 综 合 考 评 中 有 所 体 现 ;第 十 一 条 迟 到 、 早 退 规 则每 迟 到 一 次 , 予 以 10 元 /次 的 经 济 处 罚 ;当 月 迟 到 次 数 累 积 每 达 三 次 者 , 按 缺 勤 一 天 论 ;早 退 等 同 于 迟 到 , 亦 可 累 加 计 算 ;第 十 二 条 恶 劣 天 气 下 出 勤 规 则尽 管 天 气 恶 劣 , 员 工 仍 要 坚 持 工 作 ; 因 为 随 时 都 有 可 能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 保 证 出 勤 是 唯 一的 解 决 办 法 。遇 恶 劣 天 气 , 公 司 希 望 员 工 应 保
11、证 自 身 的 安 全 , 同 时 公 司 考 虑 到 实 际 , 这 种 情 况 下 的 出勤 时 间 ( 指 当 天 首 次 到 岗 时 间 ) 将 延 后 30 分 钟 , 此 时 间 内 的 到 岗 不 计 算 迟 到 ; 但 是否 延 时 由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当 时 天 气 的 恶 劣 情 况 作 出 决 定 , 员 工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询 问 ;HR 工具- 文本范例仅供参考 缺 勤第 十 三 条 缺 勤 是 指 员 工 超 过 规 定 到 岗 时 间 30 分 钟 以 上 ( 含 30 分 钟 ) 出 勤 的 ;缺 勤 还 包 括 如 下 事 项 :1 经 确 定
12、 的 事 假 ;2 经 确 认 的 病 假 ( 患 职 业 病 或 工 伤 除 外 ) ;3 本 细 则 第 八 条 8.3 款 的 相 关 规 定 ; 4 本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缺 勤 规 则缺 勤 一 天 以 内 的 ( 含 一 天 ) , 扣 除 其 相 应 缺 岗 天 数 工 资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金 的 1/4;缺 勤 一 天 以 上 、 三 天 以 内 的 ( 含 三 天 ) , 扣 除 其 相 应 缺 岗 天 数 工 资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金 的1/2;缺 勤 三 天 以 上 的 , 扣 除 其 相 应 缺 岗 天 数 工
13、资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金 ; 旷 工第 十 五 条 旷 工 是 极 其 严 重 的 、 无 组 织 、 无 纪 律 性 的 行 为 ; 公 司 对 旷 工 的 行 为 也 是 予 以严 惩 的 ;旷 工 包 括 如 下 事 项 :1 无 故 超 过 规 定 到 岗 时 间 2 小 时 以 上 出 勤 的 ;2 提 前 1 小 时 无 故 擅 自 离 岗 的 ;3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而 擅 自 不 到 岗 的 ;4 超 假 而 又 未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的 ;5 出 差 时 无 视 公 司 要 求 而 擅 自 滞 留 在 外 的 ;第 十 六 条 旷 工 规 则
14、旷 工 半 天 的 , 扣 除 其 当 天 工 资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金 的 1/2;旷 工 一 天 的 , 扣 除 其 当 天 工 资 的 两 倍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金 , 并 给 予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旷 工 二 天 以 上 、 三 天 以 内 的 , 扣 除 其 旷 工 天 数 工 资 的 两 倍 及 当 月 全 勤 奖 金 , 并 给 予 行 政记 处 分 ;旷 工 三 天 以 上 的 ( 含 三 天 ) , 公 司 视 为 其 自 愿 辞 职 , 并 将 从 员 工 名 册 上 除 名 ; 考 勤 处 理第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由
15、公 司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第 十 八 条 人 事 部 门 安 排 的 考 勤 专 员 每 天 须 进 行 出 勤 检 查 , 内 容 有 :1 根 据 请 假 单 、 出 差 登 记 表 及 临 时 备 案 等 对 上 一 工 作 日 的 出 勤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适 时 掌 握 员 工 的 出 勤 情 况 ;2 查 明 有 无 漏 打 卡 或 旷 工 现 象 , 并 依 程 序 督 促 办 理 签 卡 等 手 续 ;3 汇 总 上 一 工 作 日 的 出 勤 统 计 ;第 十 九 条 考 勤 专 员 每 月 5 日 前 负 责 统 计 整 理 出 上 月 员 工 出 勤 情
16、况 , 并 填 写 员 工 出勤 统 计 表 两 份 , 经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一 份 张 贴 在 公 司 公 示 栏 内 , 供 员 工 评 议 ;HR 工具- 文本范例仅供参考一 份 呈 公 司 薪 酬 造 册 人 员 , 作 为 员 工 薪 酬 造 发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考 勤 异 议 的 处 理异 议 提 出 时 限 : 自 员 工 出 勤 统 计 表 张 贴 公 示 栏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处 理 方 法 : 经 核 实 的 异 议 确 属 考 勤 统 计 有 误 , 考 勤 人 员 应 及 时 修 改 , 并 书 面 通 知
17、公 司 薪酬 造 册 人 员 ; 除 非 时 间 允 许 , 原 则 上 异 议 在 下 月 的 薪 酬 造 发 时 调 整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勤 人 员 应 本 着 高 度 负 责 的 原 则 , 确 保 出 勤 统 计 数 据 的 无 误 、 真 实 性 , 不得 虚 报 、 隐 瞒 出 勤 情 况 。 否 则 , 视 不 同 情 况 酌 情 处 理 ,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与 以 往 约 定 或 其 他 管 理 制 度 有 冲 突 之 处 终 以 本 细 则为 准
18、;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 参 照 其 他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或 另 行 约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由 人 事 部 门 报 请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 修 改 时 亦 同 ; 同 时 本 细 则由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说 明 。附 : 员 工 出 勤 统 计 表 HR 工具- 文本范例仅供参考200*年 月 份 员 工 出 勤 统 计 表统 计 周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缺 勤 天 数姓 名 入 伙时 间 应 出 勤天 数 实 际 出勤 天 数事 假 病 假 其 它 合 计旷 工天 数迟 到次 数早 退次 数统 计 人 签 字 : 人 事 部 负 责 人 签 字 :HR 工具- 文本范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