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临床病理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一、 病理科的设置及基本条件(一) 病理科的设置1一级各类医院及二级中医、口腔、传染病、皮肤病、整形外科等医院原则上不要求设立病理科。2三级各类医院及二级综合、中西医结合、肿瘤、儿童及妇产科专科医院具备条件者可设立病理科。但病理检查例数少、条件不具备者,原则上不宜建立病理科。特殊情况需设立病理科者,应经省病理质控中心论证考核,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设立。(二)病理科的基本条件1、人员配置病理科业务人员的素质是保证病理诊断质量的最基本因素,各级医院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选派素质优良的人员从事病理工作。(1)人员数量1)工作量达1500例/年的医院,原则上设专职医师及技术员各1名;或按医院实际床位数,以每100张床位2名专业人员的比例设置。2)医师与技术员的比例不得大于1:1,分工必须明确。技术员与医师不得相互兼职,也不得兼任非病理专业的工作,如内窥镜检查、外科等工作。三级以上医院因开展新技术及科研等需要,总人数及医技人员的比例应相应提高。3)三级医院病理科主任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