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临时检验(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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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篇 临时检验第1章 通则1.1 临时检验系指验船部门按规则的规定对渔业船舶进行的非常规性法定检验。1.2 规则规定,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a) 更改船名、船东、船籍港时;b) 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事故时;c) 改变船舶证书限定的用途、航区或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时;d) 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时;e) 船舶临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f) 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g) 船舶封存后启用时;h) 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1.3 临时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本篇未作规定的,由验船师依据船舶申报检验的事由、船龄和实船的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1.4 对船舶实施临时检验后,均应签发相关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签发新证书或在原证书上签署。第2章 损坏及修理检验2.1 当船舶的船体结构、设备、轮机及电气设备等遭受到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通知船籍港验船部门,并在该船抵达的第一港口申请验船部门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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