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 物一、 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