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函 2014 1237 号 ) 文 件 精 神 和 安徽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关 于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前 期 工 作 的通 知 ( 皖 国 土 资 函 2015 312 号 ) 要 求 , 为 全 面 落 实 省 下 达的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目 标 任 务 , 扎 实 做 好 我 市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调 整完 善 工 作 , 维 护 规 划 的 严 肃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结 合
2、我 市 实 际 , 制 定本 方 案 。 一、指导思想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 以 党 的 十 八 大 、 十 八 届 三 中 和 四 中 全会 以 及 中 央 一 系 列 会 议 精 神 为 指 导 , 围 绕 保 护 资 源 和 保 障 发 展 目标 , 坚 持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和 最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强 化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 促 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 有 效 参 与 宏 观 调 控 , 严格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 不 断 提 高 规 划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理 性 ,
3、保 障 和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科 学 发 展 。二、总体思路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为 基 础 , 依 据 省 下 达 的 规 划 调整 完 善 目 标 及 我 市 土 地 调 查 结 果 , 重 点 调 整 完 善 各 县 ( 区 ) 耕 地保 有 量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任 务 及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进 一 步 强 化 耕 地 和基 本 农 田 保 护 ,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2三、基本原则( 一 ) 严 格 保 护 耕 地合 理 调 整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目 标 , 进 一 步 优 化
4、 耕 地 保 护 ,坚 持 耕 地 数 量 和 质 量 保 护 并 重 , 确 保 实 有 耕 地 基 本 稳 定 、 质 量 逐步 提 高 。( 二 ) 节 约 集 约 用 地严 格 贯 彻 国 家 “严 控 总 量 、 盘 活 存 量 、 用 好 增 量 、 集 约 高 效 ”的 要 求 , 充 分 利 用 闲 置 土 地 , 挖 掘 低 效 用 地 , 高 效 盘 活 存 量 土 地 ,促 进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和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 三 ) 坚 持 可 持 续 利 用坚 持 土 地 的 开 发 、 利 用 、 整 理 和 保 护 相 结 合 , 保 护 和
5、改 善 生态 环 境 , 合 理 安 排 区 域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用 地 , 确 保 土 地 利 用和 生 态 环 境 协 调 统 一 , 实 现 土 地 生 产 力 的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 保 证 土地 资 源 潜 力 , 达 到 生 态 合 理 性 、 经 济 效 益 性 和 社 会 可 承 受 性 , 保障 区 域 土 地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 四 ) 坚 持 统 筹 协 调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安 徽 省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 统 筹 推 进 “三 线 ”划 定 , 优 化 基 本 农 田 和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四
6、、主要任务( 一 )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中 期 评 估黄 山 市 : 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为 评 估 时 点 , 开 展 市 级 土 地 利用 总 体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 研 究 和 分 析 规 划 期 内 ( 2006-2013 年 ) 规3划 实 施 情 况 。 以 历 年 土 地 利 用 变 更 调 查 数 据 为 基 础 , 遵 循 统 一 的标 准 、 分 类 和 要 求 , 摸 清 全 市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分 析 国 家 、 省 近 年来 出 台 的 促 进 地 区 发 展 、 加 强 生 态 建 设 等 措 施 对 我
7、市 土 地 规 划 实施 的 影 响 , 分 析 趋 势 ; 从 规 划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 土 地 利 用 变 化 与 经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适 应 性 、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 宏 观 环 境 对 规 划 实 施的 影 响 等 角 度 找 准 现 行 规 划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出相 应 措 施 建 议 , 为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中 规 划 目 标 确 定 、 指 标 规 模 调 整 、空 间 布 局 和 结 构 优 化 等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各 县 ( 区 ) : 同 市 级 规 划 评 估 同 步 开 展
8、各 县 ( 区 ) 级 规 划 中期 评 估 工 作 。 对 前 期 已 开 展 工 作 的 县 ( 区 ) , 要 在 已 形 成 的 评 估报 告 基 础 上 , 以 二 次 调 查 成 果 及 其 连 续 变 更 到 2013 年 的 土 地 数据 为 基 础 , 遵 循 统 一 的 标 准 、 分 类 和 要 求 , 进 一 步 完 善 规 划 中 期评 估 成 果 。( 二 )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工 作黄 山 市 : 围 绕 国 家 、 省 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提出 的 要 求 和 任 务 , 在 对 我 市 自 然 、 经 济 、 社
9、会 状 况 及 相 关 规 划 成果 等 资 料 调 查 、 收 集 、 分 析 基 础 上 , 组 织 开 展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承 载力 、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目 标 及 质 量 提 升 、 “三 线 ”划 定 等 方面 专 题 ( 具 体 专 题 根 据 省 级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方 案 确 定 ) 研 究 工作 。各 县 ( 区 ) : 同 市 级 专 题 研 究 工 作 同 步 , 具 体 专 题 根 据 省 级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方 案 及 地 区 特 点 确 定 。4( 三 ) 合 理 调 整 规 划 目 标 和 控 制 指 标黄
10、 山 市 : 依 据 省 下 达 到 我 市 的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目 标 任 务 , 以 各项 专 题 研 究 及 二 次 调 查 成 果 为 基 础 , 形 成 各 县 ( 区 ) 耕 地 保 有 量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任 务 及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指 标 调 整 初 步 方 案 并 下 达 ,要 求 各 县 ( 区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对 市 级 下 达 的 指 标 进 行 核 实 举 证 ,提 出 本 行 政 区 域 耕 地 保 有 量 、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数 量 及 规 划 建 设 用 地规 模 并 上 报 。市 级 规 划 调 整 完
11、 善 工 作 领 导 组 对 各 县 ( 区 ) 上 报 的 举 证 材 料进 行 审 查 。 对 于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任 务 的 审 查 , 一 是 必 须 确 保在 数 量 上 落 实 全 市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目 标 的 要 求 , 对 于 二 次 调查 增 加 的 耕 地 , 除 纳 入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生 态 退 耕 面 积 等 因 素外 , 其 他 耕 地 均 予 以 保 护 ;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任 务 该 增 加 的 县( 区 ) 必 须 在 数 量 上 有 增 加 ; 对 于 二 次 调 查 耕 地
12、减 少 的 县 ( 区 ) ,适 当 减 少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目 标 , 并 适 当 提 高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比例 。 二 是 必 须 在 质 量 上 落 实 耕 地 质 量 不 降 低 的 要 求 , 坚 持 耕 地 质量 和 数 量 并 重 , 确 保 把 优 质 耕 地 和 经 过 土 地 整 治 的 其 他 耕 地 优 先保 护 起 来 。 对 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的 审 查 , 一 是 必 须 确 保 全 市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省 下 达 的 指 标 范 围 内 ; 二 是 综 合 考 虑 各 县( 区 ) 环 境 承 载
13、力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和 规 划 剩 余 空 间 情 况 , 保障 其 合 理 需 求 。根 据 以 上 原 则 和 要 求 , 重 新 核 定 各 县 ( 区 ) 耕 地 保 有 量 、 基本 农 田 保 护 任 务 和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等 指 标 , 并 形 成 最 终 指 标 分 解 方5案 下 达 到 各 县 ( 区 ) 。各 县 ( 区 ) : 根 据 市 级 初 步 下 达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 基 本 农 田 保护 任 务 及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指 标 , 结 合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评 定 成 果 和前 期 开 展 的 永 久
14、基 本 农 田 划 定 工 作 , 对 不 能 划 定 为 永 久 基 本 农 田的 城 镇 周 边 、 交 通 沿 线 耕 地 , 做 好 核 实 举 证 工 作 , 并 提 出 本 行 政区 域 耕 地 保 有 量 和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数 量 ; 根 据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现 行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今 后 实 际 发 展 需 求 等 状 况 , 提 出 本 行 政 区 域内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将 举 证 核 实 的 数 据 形 成 方 案 反 馈 到 市 级 规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领 导 组 。根 据 市 级 最 终 下 达 的
15、指 标 , 以 二 次 调 查 及 其 连 续 变 更 到 2013年 的 土 地 数 据 为 基 础 , 分 解 落 实 各 乡 ( 镇 )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 四 )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空 间 布 局黄 山 市 : 根 据 全 市 及 分 解 到 各 县 ( 区 )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 在 坚持 统 筹 安 排 的 基 础 上 , 做 好 全 市 基 本 农 田 和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的 调 整优 化 , 重 点 调 整 优 化 中 心 城 区 基 本 农 田 和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各 县 ( 区 ) : 根 据 全 县 ( 区 ) 及 分 解 到 各
16、 乡 ( 镇 ) 规 划 控 制指 标 , 县 、 乡 同 步 , 做 好 基 本 农 田 和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的 调 整 优 化 。基 本 农 田 布 局 保 持 现 有 布 局 基 本 稳 定 , 确 需 调 整 的 , 必 须 依据 二 次 调 查 和 耕 地 质 量 等 别 评 定 成 果 , 遵 循 耕 地 保 护 优 先 、 数 量质 量 并 重 的 原 则 , 按 照 布 局 基 本 稳 定 、 质 量 有 提 高 的 要 求 , 对 现有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任 务 和 空 间 布 局 作 适 当 调 整 。 根 据 前 期 核 实 举 证成 果 , 结 合 城 镇
17、 开 发 边 界 和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划 定 , 将 城 镇 周 边 、 交6通 沿 线 应 当 划 入 而 尚 未 划 入 的 优 质 耕 地 划 入 基 本 农 田 , 实 行 永 久保 护 。建 设 用 地 布 局 的 调 整 , 应 体 现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 新 型 城 镇 化 、美 好 乡 村 建 设 以 及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等 战 略 要 求 。 一 是 坚 持 以 资 源 环境 承 载 力 评 价 为 基 础 , 加 强 与 新 型 城 镇 化 、 生 态 环 境 等 相 关 规 划的 协 调 衔 接 ; 二 是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 生 态 优
18、先 , 合 理 安 排 生 产 、 生活 、 生 态 用 地 空 间 , 避 让 优 质 耕 地 ,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护 河 流 、 湖 泊 、山 峦 等 自 然 生 态 用 地 ; 三 是 贯 彻 落 实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要 求 , 以 布 局优 化 为 主 , 合 理 安 排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 四 是 适 应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和 美好 乡 村 建 设 要 求 , 结 合 农 村 土 地 综 合 整 治 , 促 进 零 散 农 村 居 民 点向 集 镇 、 中 心 村 集 中 ; 五 是 合 理 调 整 产 业 用 地 结 构 , 保 障 水 利 、交 通
19、、 能 源 、 环 保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 优 先 安 排 社 会 民 生 、 扶 贫 开发 、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以 及 健 康 和 养 老 服 务 业 、 文 化 产 业 、 旅 游业 、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用 地 等 , 严 禁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新 增 产 能项 目 安 排 用 地 。( 五 ) 同 步 更 新 规 划 数 据 库黄 山 市 : 在 市 级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过 程 中 , 同 步 开 展 规 划 数据 库 更 新 工 作 。各 县 ( 区 ) : 在 县 、 乡 两 级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20、 过 程 中 , 同 步开 展 规 划 数 据 库 更 新 工 作 , 重 点 更 新 规 划 用 图 层 和 建 设 空 间 管 制层 , 做 到 图 、 数 、 实 地 相 一 致 , 保 持 规 划 数 据 库 的 准 确 性 和 现 势性 。7( 六 ) 推 进 “三 线 ”划 定 、 探 索 “多 规 合 一 ”黄 山 市 :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和 用 地 布 局 , 会 同 规 划 、农 业 、 林 业 、 环 保 等 部 门 , 优 先 划 定 中 心 城 区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红 线 和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以 允 许 建 设
21、区 和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为 基 础 合 理确 定 我 市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 结 合 各 县 ( 区 ) “三 线 ”划 定 成 果 , 综合 划 定 全 市 “三 线 ”范 围 。 结 合 全 市 “三 线 ”划 定 , 积 极 探 索 完善 有 利 于 各 类 空 间 规 划 协 调 衔 接 的 工 作 路 径 、 编 制 方 法 和 协 作 机制 , 着 力 解 决 各 相 关 规 划 科 学 性 不 强 、 衔 接 不 够 、 执 行 力 不 力 等关 键 性 问 题 , 为 完 善 土 地 用 途 和 国 土 空 间 管 制 制 度 打 下 基 础 。各 县 ( 区
22、) :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和 用 地 布 局 , 会 同规 划 、 农 业 、 林 业 、 环 保 等 部 门 , 划 定 各 辖 区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红 线 和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以 允 许 建 设 区 和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为 基 础 合 理确 定 各 辖 区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 并 将 “三 线 ”划 定 成 果 上 报 至 市 国 土资 源 局 。 结 合 各 辖 区 “三 线 ”划 定 , 积 极 探 索 完 善 有 利 于 各 类 空间 规 划 协 调 衔 接 的 工 作 路 径 、 编 制 方 法 和 协 作 机
23、 制 。( 七 ) 制 定 规 划 实 施 的 有 关 政 策 和 措 施黄 山 市 : 结 合 市 级 现 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制 定 保障 调 整 完 善 后 的 规 划 实 施 政 策 措 施 , 包 括 经 济 、 科 技 、 行 政 等 措施 和 手 段 。各 县 ( 区 ) : 结 合 县 、 乡 两 级 现 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况 , 制 定 保 障 调 整 完 善 后 的 规 划 实 施 政 策 措 施 。五、调整完善成果8( 一 )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成 果 。 主 要 包 括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4、 实 施评 估 报 告 、 表 格 成 果 和 图 件 成 果 等 。( 二 ) 专 题 研 究 成 果 。 主 要 包 括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力 、 耕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目 标 及 质 量 提 升 、 “三 线 ”划 定 等 专 题 研 究 报告 ( 具 体 专 题 根 据 省 级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工 作 方 案 确 定 ) 。( 三 ) 规 划 文 本 。 内 容 包 括 规 划 的 目 的 、 依 据 、 范 围 和 期 限 ,土 地 利 用 基 本 情 况 、 现 行 规 划 实 施 评 价 、 土 地 利 用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面 临 的
25、机 遇 与 挑 战 , 土 地 利 用 战 略 与 目 标 ,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调 整 与布 局 优 化 , 土 地 利 用 区 域 调 控 , 建 设 用 地 空 间 管 制 , 中 心 城 区 土地 利 用 控 制 , 土 地 整 治 安 排 ,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安 排 , 规 划 实 施 保 障措 施 等 。( 四 ) 规 划 说 明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的 背 景 , 规 划中 期 评 估 状 况 ,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的 原 因 和 依 据 ,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的 任务 , 调 整 完 善 的 主 要 内 容 、 工 作
26、过 程 ,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 规 划 环 境影 响 评 价 , 规 划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 规 划 协 调 、 专 家 论 证 、 公 众 参 与等 情 况 。( 五 ) 规 划 图 件 。 包 括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 2009 年 和 2013 年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 建 设 用 地 管 制 分 区 图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规划 图 、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图 、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布 局 图 、 中 心 城 区 土地 利 用 现 状 图 ( 2009 年 和 2013 年 ) 、 中 心 城 区 土 地 利
27、用 总 体 规划 图 等 图 件 。( 六 ) 规 划 数 据 库 。 按 照 规 划 数 据 库 建 设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建 设 。9六、进度安排(具体完成时间以省国土资源厅和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要求时间为准)( 一 ) 前 期 准 备 及 调 查 研 究 阶 段 ( 2015 年 5 月 8 月 )黄山市:成立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审议制度、情况碰头会制度;明确部门联络员,组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办公室,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落实工作经费,召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会议,明确有关部门工作任务;收集规划调整完善所需的基础资料和部门规划资料;组织人员到各部门、县(区)调研。各
28、县(区):参照市级规划,同步开展相应工作。( 二 )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阶 段 ( 2015 年 9 月 12 月 )黄山市:组织开展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论证、修改完善和上报备案。各县(区):同市级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同步,开展各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形成各自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论证、修改完善和上报备案。( 三 ) 专 题 研 究 阶 段 ( 2016 年 1 月 -3 月 )黄山市: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市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需要,开展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专题研究工作,完成各专题研究报告。各县(区):同市级规划专题
29、研究工作同步,完成相应专题研究。10( 四 )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方 案 编 制 阶 段 ( 2016 年 4 月 8 月 )黄山市:根据省下达规划目标任务,结合二次调查及其变更到2013 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拟定各县(区)规划指标初步分解方案并征求各县(区)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重新调整各控制指标,形成最终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各县(区) 。结合专题研究成果,确定规划目标、主要用地结构和布局,根据指标分解方案,编写规划文本、说明,编制规划图件,形成规划调整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各县(区):根 据 市 级 规 划 指 标 初 步 分 解 方 案 , 在 规 定 时
30、 间 内 ,对 各 自 指 标 进 行 核 实 举 证 , 提 出 本 行 政 区 域 耕 地 保 有 量 、 永 久 基本 农 田 数 量 及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并 上 报 。 再 根 据 市 级 下 达 的 最 终规 划 指 标 , 开 展 县 、 乡 两 级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方 案 编 制 工 作 , 并 形 成征 求 意 见 稿 。( 五 )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成 果 论 证 阶 段 ( 2016 年 9 月 )黄山市:市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形成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县(区) 、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组织论证和协调;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评审稿,组织市级规划论证。各县(区):参照市级执行。( 六 ) 规 划 调 整 完 善 成 果 评 审 、 报 批 阶 段 ( 2016 年 10 月 )黄山市: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规划调整完善成果送审稿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