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事法实施2008.12.14法律第9123号,2008.6.13 部分修改保健福祉家族部 (医药品政策科),02-2023-735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以规定必要事项,使有关药事事项能够顺利进行以便为提高国民保健做贡献为目的。第二条(定义)本法使用的用语意义如下。1. “药事”指药品、医药外品的制造、调剂、鉴定、保管、进口、销售(包括授与)和其他有关药学技术的相关事项。2. “药师”指除韩药相关事项以外,负责有关药事业务(包括韩药制剂相关事项)的人,“韩药师”指负责有关韩药与韩药制剂业务的人,并且是由保健福祉家族部长官分别予以许可的人。3.“药店”指药师或韩药师以授与为目的进行药品调剂业务(包括药局制剂)的场所(其开办者兼营药品销售业时包括其销售所需的场所),医疗机关调剂室除外。4.“医药品”指属以下各目录之一的相关物品。(1)大韩药典记载物品中的非医药外品(2)以诊断、治疗、减轻、处置或预防人与动物的疾病为目的使用的物品中不是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