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为了履行经营者产品质量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定本制度。二、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对票证分类建档备案。需要查验和索取的票证具体内容,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三、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四、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