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若干问题解析 旨 文章要旨 1.诫勉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而不再是存在苗头性问题。 2.诫勉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而且还适用于非党员干部。 3.诫勉可以分为两类: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和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诫勉处理。 4.对轻微违纪的行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有权诫勉;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有权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 诫勉谈话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的一种具体措施,属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之一。工作中,需要从适用条件、性质和适用对象、种类和实施主体等方面准确把握。 1 件 准确把握诫勉谈话适用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21 年)(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