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一、入学资格 (一)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或登记在本省外县(市)、区,随务工(或经商)的父母(或监护人,下同)到*市同住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市各个乡镇之间流动人口子女及*市城区内与农村乡镇间的流动人口子女不属于本方案所指的随迁子女)。随迁子女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其父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住证: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于入学当年 6 月 1 日前在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2.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家庭原籍户口簿。 3.住房证明:随迁子女家庭与居住证登记住址一致的住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4.务工或经商证明及:父母双方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务工或经商证明应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 5 月 31 日前取得。 5.儿童预防接种证(仅限小学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