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收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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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 15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方(甲方):北京建工 公司接收方(乙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移交方上级主管单位(丙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于:北京建工 XX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下属企业。丙方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所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移交接收工作,于_年_月_日签署了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收框架协议,约定依据以下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对资产进行移交、接收、运营、管理和处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

2、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经营性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117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劣势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54 号);、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2 号);2 / 15、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及在京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现为明确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非经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交接内容1、 本协 议 涉及资产

3、的总 建 筑 面 积 共 计 _平方米(详见附件一: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明细表), 移 交 资 产 中 涉 及 无 证 房 产的 建 筑 面 积 由 甲 方 按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计 算 。 移 交 资 产 最 终 面积 以甲、丙方提供的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清册(以下简称“移交清册”)中确认的实际交接面积为准。2、甲方在丙方的监督指导下将下述资产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1) 甲方资产的产权及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2) 甲方资产中所列出的未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和与房屋相关的义务; (3) 甲方资产中所列出的已出售房屋,原售房单位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与房屋相关

4、的义务;(4) 甲方资产中所列出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配套房屋的所有权、其他物权及相应义务;(5)原属于划拨的土地,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第二条 权责划分3 / 151、移交清册中记载的资产信息为三方责任分担的事实依据,也即:甲方对移交清册及其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移交清册记载信息的失实、失误、错误,或存在遗漏、隐瞒、未披露等情形,甲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充、完善,丙方予以协调配合。 2、三方以现场进驻交接签字日为资产交接日(以下简称“交接日”)。交接日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含已经形成但尚未呈现的责任或纠纷)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交接日(含交接日当

5、天)起新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新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3、鉴于资产过户手续及与资产相关的房屋管理、维修、租赁等合同权利、义务的交接转让等相关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完成,三方约定:即使尚未办理完毕前述手续,自交接日(含交接日当天)起,资产所新发生的一切权利及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但是,因甲、丙方原因或因甲、丙方违约行为,影响或导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本款约定的管理、维修职责的部分除外。4、甲方就其所移交的资产,按本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对甲方非经资产的移交过程负总责,监督甲方落实非经资产的移交工作。第三条 交接及后续配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甲乙双方完成现

6、场指界(视需要),丙方予以协调配合、档案资料移交、现场进驻交接签字、张贴接管公告4 / 15(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资产移交事宜,明确权利人、管理权责的变更情况等)及进驻管理等工作。在资产交接工作中存在争议且未达成共识的部分,通过召开会议或签订备忘录、补充协议等形式协商解决,并可适当延长交接工作期限。资产交接工作完成后,乙方仍需要对涉及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甲、丙方应继续给予配合。第四条 款项及支付时间1、综合补助费:依据 350 元/建筑平方米(包括财政补贴 50%)的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综合补助费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_元), 按双方最终确认的实际交接面积核准并确定,转入乙方的银行

7、账户(账户:_账号:_开户行:_)。综合补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 3 期支付:第 1 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支付综合补助费总额的 60%(含财政补贴 50%),人民币_元(大写:_元);第 2 期于_年_月底前,甲方支付综合补助费总额的 30%,人民币_元(大写:_元);第 3 期于_年_月底前结清余款;但若届时交接工作未能完成的,则在交接工作完成后 30 日内结算余款;若交接工作提前完成的,余款支付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5 / 152、依据北京市税务管理相关规定,本协议项下综合补助费的发票名目为“综合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二所记载信息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

8、提供信息错误导致乙方开票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甲方应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按损失金额或处罚金额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合规发票的,需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3、公共维修基金: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原产权单位专用登记号及公共维修基金对账单等信息资料,并配合乙方划转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现余额约人民币_元(大写:_元),最终金额以双方到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转缴存确定的数据为准。公共维修基金划转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双方共同办理公共维修基金划转工作。4、售房款:甲方向乙方提供资产原产权单位专用登记号及售房款对账单等信息资料,并配

9、合乙方划转资金。售房款现余额约人民币_元(大写:_元),最终金额以双方到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转缴存确定的数据为准。售房款划转时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日内双方配合办理资产的售房款余额划转工作。5、其他款项:_。6、本协议签订后,如应移交款项有遗漏的,甲方仍应向乙方继续6 / 15移交,不得以未在本协议中列明为由而拒绝。7、因甲方未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及相应标准缴存、未足额缴存或挪用的,甲方应按相关政策及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移交。8、若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的,甲方应核实确认相关情况并向乙方补充提供相应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提供资料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无法补充资料的情况说明;遗缺资料所涉事项需要

10、确认的,甲方应就相关事项出具明确意见,由乙方依据甲方意见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资产过户本协议中的资产和款项移交均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由甲方按企业审计报告确认的价值(没有审计的,按原企业账面价值)一次性无偿划转给乙方,同时提供资产账面价值明细清单及审计报告;根据【京国资发20082 号】的有关规定,资产中涉及的全部土地使用权须同时采取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给乙方。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1、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资产的相关款项。2、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内容完成资产移交。3、保证移交的资产权属清晰,无产权抵押,不得妨碍乙方接管后实际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4、保证资产及设备设施(供电、供水、排

11、水、供热、电梯、消防等)处于正常运转状态,且须达到环保部门相关环保指标的基本要求。如国家对相关设备有检测要求,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合格证明,且移交时仍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7 / 155、资产交接日前,继续履行对资产的管理职责。6、负责提供资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它权属、建设证明材料等资产过户所需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若土地权属界限不明,应配合乙方需要,开展现场指界工作。7、负责提供资产的全部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来源、性质、使用、管理状况等技术和管理档案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协助乙方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过渡。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1、按协议

12、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收取资产的相关款项。2、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内容接收资产。3、交接日起,全面接管并承担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交接日起新发生债权债务的处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交接日起,开始履行对资产的管理职责。保证资产维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住户日常生活不受影响。5、交接日后,对于证照齐备的资产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办证费用。对于无证资产或权属存在瑕疵无法直接办理过户的资产,由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办理权属过户及相关手续;需要进行资产分割登记的,由甲方进行资产分割登记后再行移交乙方;涉及第三人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分割、过户、办证等相关

13、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8 / 151、对甲方非经资产的移交过程负总责,负责监督甲方落实非经资产的移交工作。2、负责协调甲乙双方资产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指导甲方做好非经资产移交的调研准备、协议洽商、资产移交、费用支付、材料交接、实物及财务的交接等工作。3、负责向市财政、市国资委申请非经移交综合补助费(依据 35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的 50%财政补贴),并及时支付给乙方。4、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丙方应协调督促甲方履行相应义务;甲方因注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丙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第九条 人员安置资产移交涉及相关人员的使用问题,本着“双向选择”的

14、原则,充分考虑交接工作平稳过渡,优先考虑聘用甲方房屋管理从业人员,根据用人单位使用需求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第十条 供热移交1、移交内容:甲方按本协议附件三:非经营性资产锅炉房移交清单所列范围按以下内容进行供热移交:(1)自有产权锅炉房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产权(房屋、煤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锅炉房经营管理权、对供热用户的收费权以及供暖、维修保养的义务等。(2)锅炉房(包括煤场、附属设施用房)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9 / 15(3)历年所收供暖费中存留的大中维修费、折旧费款项余额。(4)交接日前拖欠的供暖费等与供热相关的债务不在移交范围内,由甲方自行解决。2、移交要求:(

15、1)锅炉房及供热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北京市锅炉房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标准,锅炉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相关环保指标要求,且可保证在当年冬季正常供热使用。(2)锅炉房及供热设备设施的产权、管理权清晰,移交后可由乙方自主管理和开展供热工作,不存在本协议以外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3)甲方应提供所移交锅炉房现有全部档案资料,包括锅炉设备资料和供暖收费、欠费资料等,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4)双方共同出具供暖工作移交公告,且甲方为乙方提供变更供暖收费单位的证明,配合乙方完成供暖协议变更工作。(5)在锅炉房及供热设备设施交接后的一个月内,双方配合完成水、电、电话等过户工作。(6)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16、2009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第十五条规定,新接收的锅炉房应在当年 7 月 15 日之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乙方在 7 月 15 日以后接收的锅炉房,将面临无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形,因此当年的居民供热补贴应由甲方继续负责申请,待补贴资金到位后全额移交给乙方。10 / 153、锅炉等设备有损坏或故障,需要维修维护的,或者达不到环保指标要求的,由乙方现场实际察看情况并列出需改造项目,经双方一致协商,决定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供暖维修改造事宜:(1)由甲方完成维修改造后移交乙方;(2)甲方按以下标准或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后,由乙方接收后实施维

17、修改造,具体费用:_。4、交接时间:_。5、其他:_。第十一条 特别条款1、资产中职工个人已交纳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甲方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由甲方继续负责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积极配合;资产移交后过户前,需另行开展房改售房工作的,由甲方作为房改主体开展,乙方给予积极配合。2、甲方负责提供房产出租及使用情况,双方共同就房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排查,确定使用情况。3、交接日之前形成的违法建设(移交企业自建房屋,以下简称“违建”),遇综合治理、房屋维修、解危排险、征收征用等情形而被要求拆除、搬离、不予补偿时,相关工作及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及费用。因资产与违建的相邻、邻近、地理位置上的阻挡(相邻关系或类似情况)造成乙方接收的资产无法维修、重建、管理、使用、处置的,甲方应协调违建使用人配合乙方工作或无条件拆除;因违建与资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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