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 一步推 进关于深化人才 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力度,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为聚焦“两山”实践聚力赶超发展、建设中国最美县域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人才智力引 进和培养的重点 对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学历(具备相应学位)、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1.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人 选;
2、国家级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中华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国工艺美术师等;3.省部级重点人才:省“千人计划” 人才 ;省“151”、省“ 特支计划” 人才工程重点资 助或第一、二层次人才;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持人、省科技创新2团队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一等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首席技师等;4.市级重点人才: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
3、选;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主持人;南太湖新技 师获得者、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5.经认定相当于 14 项同等层次或同等资质的人才和外籍专家;6.在我县生产型企业和重点领域认证企业就业的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人才。第二章 引进创业创新人才第三条 大力引进南太湖精英 计划创业创 新领军人才。对入选“ 南太湖精英计划 ”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根据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等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3 年内免收租金。入选创新团队,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创新资助资金;入选创新长、短期项目,
4、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 10 万元100 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不少于 80 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大力实施“美丽英才 计划” ,选拔一批符合 县域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给予入选项目 30 万元-10 0 万元资金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一事一议。3对引进国家、省“千人 计划” 和“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创业创新的,项目产业化或对地方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县的国际顶尖创新团队、研究院且对我县有重大贡献的人才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第四条 大力引进 千人计划创业创新人才。 对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 ”或同等层 次人
5、才在我县全职创业创新的,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省级“外专千人”分别为50 万元、30 万元)。入选国家、省“千人 计划”或同等层次创业类项目的直接认定为当年度“南太湖精英 计划”领军创业团队 A 类、B 类;创新 类项目按国家或省资助额度 1:1 给予人才所在企业专项奖励。推荐人才到我县创业创新,并全程帮助其落地运作,3 年内经申报入选国家和省“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 计划” 或“万人计划” 人才、省“ 千人计划”人才、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 8 万元、6
6、 万元、5 万元、2 万元引才奖励;每引进一个“ 南太湖精英计划 ”创业或创新团队项目,落地后根据 A、B、C 不同等次,分别给 予 5 万元、4 万元和 3 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 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长短期项目,落地后给予 1 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海内外引才工作站,成效明显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经营运作奖励,对聘请的“引才大使”成效显著的,每年提供 5 万元工作经费。4第五条 鼓励企业 引进国外智力。对经 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 1:1 资金配套。企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入选“ 海外工程师” 的, 县财
7、政给予引进单位1:1 资金配套。第六条 鼓励企业 聘请高校、科研院所 专家教授。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入选“安吉县特聘专 家” 的人才,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 3 万元生活津贴,分 3 年兑现。企业聘请已退休的具备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才,全职在企业工作,且年薪在 10 万元以上,可参照“安吉县特聘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第七条 加快紧缺人才集聚。 对我县引 进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人才个人 100 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人才个人 60 万元奖励。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的下
8、属事业单位引进 35 周岁以下硕士学位或 45 周岁以下博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人才引进程序统一操作执行。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也可通过引进“政府雇员” 的形式引 进高 层次人才,待遇按 管理岗位一般参照管理 8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参照专技 10 级享受,聘用单位负责为其5办理相关保险,符合转编要求,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各类人才可在全县范围内落户,落户手续由就业意向单位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办理,人事档案可委托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免费保管。第八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用人 单位 应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符合人才公
9、寓入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县人才公寓。企业引进的人才需其他租房的,县财政给予租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 3.6 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 3 万元/人;省部级重点人才 2.4 万元/人;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 1.8 万元/人;硕 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1.2万元/ 人;技师 9000 元/ 人。分 3 年拨付。企业引进的人才,引进后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购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 200万元/ 人;国家级重点人 才 90 万元/ 人;省部 级重点人才 60 万元/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 18 万元/人;硕
10、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9 万元/人;技师 6 万元/人。分 3 年拨付。第九条 实行人才生活津 贴制度。企业 引进的人才,县财政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 30 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 18 万元/人;省部级重点人才 9 万元/人;博士学6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 3 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1.8 万元/人,技师 6000 元/人,分 3年拨付。第十条 实行企业引才 奖励制度。县财 政对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 10 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 5 万元/ 人,省部级重点人才 3 万元/人,
11、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 1 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5000 元/人;技师 2000 元/人。第十一条 实行高层 次人才疗休养制度。 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人才,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县财政给予企业 4000 元/年人的经费补助。参加县内组织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疗休养活动,按照 600 元/人天(不含交通费)的标准享受。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家属 优先安置制度。人才配偶和子女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予以帮助协调;其已育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经
12、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第三章 强化人才智力培养第十三条 实施创新 团队培养工程。入 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7团队,省财政给予获奖团队 500 万元资金资助,县财政按 1:1 给予资金配套。第十四条 实施学术 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加 强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培养,每 3 年评比一次,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学术技术带头人 2000 元/年 人,后 备人员 1000 元/ 年人(用人单位 1:1 配套)。入 选市 1112 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培养期 5 年,县财政给予每人培养经费(含科研经费)3 万元,分两期拨付,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 1:1 比例配套。入选“省 15
13、1”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选,县财政分别给予 8 万、5 万、3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五条 加强高素 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 实施高素质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学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每年举办 2次以上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第十六条 加强“ 两高” 人才培养。经企 业培养,人才取得学位、职称、技能证书后,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 2 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1 万元/人,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 0.5 万元/人。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满 1 年后,县财政给予人才一定的岗位(技能)津贴,具
14、体标准为: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 3 万元/人,硕士学位和副高级8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1.8 万元/人,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 0.6 万元/人。分 3 年拨付。对参加当地或经当地备案外出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特级技师 5000 元/人、高级技师 2000 元/人、技师 1500 元/人、高 级工 1000 元/ 人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自主评价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高级的,县财政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40%60%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第十七条 健全人才荣誉
15、制度。面向企业人才,组织开展“ 突出贡献奖” 评选,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技能提升等方面,适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组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发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参政议政作用,优先推荐参选“两代表一委员” 。第四章 加快各类人才平台建设第十八条 加快引进 人才中介机构。对 当年引进入驻我县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给予为期 3 年的房租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并结合其地方贡献度,给予一定奖励。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 业建立一个市9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县财政给予 10 万元建站奖励;运作
16、满 1 年考核成效明显的,县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享受省政府 50 万元奖励,县财政再配套奖励10 万元。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 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 业建立一个国家级或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试点站),县财政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建站奖励。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县财政给予 6 万元经费资助,其中 3 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人才的生活津贴,分 2 年兑现。博士后人才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可再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 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对建立县
17、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 3 万元的补助,市级的再追加 2 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县财政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受奖单位 1:1 配套 奖励,其中 10%直接 奖励给工作室领办人。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 业创建高校毕业生 见习基地。见习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县财政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岗位训练费补贴及综合商业保险补助。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学员,给予1000 元-2000 元/人的一次性留用奖励。 对考核合格的见习训练基地,按见习人数给予基地 1000 元/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 万元。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 业建立在校大学生 实习基地。在基地实10习期间,基地支付实习工资的,县财政给予实
18、习基地实习补贴,具体标准为:实习补贴 500 元/人 月(研究生 800 元/ 人月)、导师津贴 100 元/人月、 综合商业保险 50 元/ 半年人,期限不超过 6个月。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 业建立技能人才实训 基地。对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基地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助,同时对实训基地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训的,按照 1000 元/人月补助,实训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对“实训 基地” 每年开展绩 效评估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章 优化人才服务氛围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 业人才工作成效与享受政府 优惠政策捆绑考核制度。大企业(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其他规模企业的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当年享受工业经济、科技创新政策奖励优惠的前置条件。获县人才工作先进企业的,县财政根据考核级别、类别,分别给予获奖企业表彰、奖励,具体标准为:一等奖 3万元、二等奖 2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第二十六条 实施创业创 新高层次人才服 务金卡制度。14类在企业全职工作的人才可享受“人才服 务金卡”待遇,内容包括文体科技、行政审批、人力社保、医疗保健、住房保障、教育、交通、金融等。确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实行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初次创业,具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