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意见征求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治理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21122 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司办2021172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建立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经连州市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在连州市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属于公务员身份,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及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除外。 第二条 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