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账务监管】 股份合作公司账务必须全部纳入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区集资局负责制定综合监管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则。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负责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操作使用综合监管系统;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监管系统的具体实务操作,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任职条件】 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三)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本科及以上会计相关专业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