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建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 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公司各级领导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范围 矿长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矿长负责在每月的 10 日、20 日、30 日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日,矿长或分管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