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望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望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望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望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望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2、,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
3、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养殖场消毒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3、售猪周转区:周转宿舍、出猪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 2 次,保持有效浓度。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 5 米范围
4、、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 2 次。8、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 2次,保持有效浓度。9、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 2 次。10、人员消毒:进入兔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养殖场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 ,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4、在市动物疫
5、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须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养殖场饲料使用管理制度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
6、完善的领、用料制度。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批准。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
7、加剂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没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养殖场修药期制度休药期动物停止用药到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根据某种药物在一定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时间而确定的。在此期间动物体内的肌内
8、、组织或产品中残留的药物就有可能超过允许限量。在饲料、饮水中添加药物,几种药物同时使用时, “休药期”的计算,应按照其中最长停药期的药物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准。选择使用药物时,在考虑到效果的同时,必须顾及休药期的时限。治疗动物疫病的常用药不少,但他们的停药期各不相同:氟苯尼考(30 天) ,强力霉素(脱氧土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泰妙菌素、甲砜霉素(28 天) 、盐酸土霉素(26 天) ,北里霉素(7 天) ,磷酸泰乐菌素(5 天) ,林可霉素或维吉尼亚霉素(1 天) 。如果是商品肉类动物,选用时除考虑其效果、成本外,必须考虑这些药物的停药期时限和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的时间,选择在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
9、市前达到休药期要求的那些药物。养殖场兽药用药制度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2、兽药管理人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兽药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果近期过期药品及时通知兽医技术人员,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报兽药主管审批取药,常规药品由兽医技术人员做计划、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 3 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人员说明情况。(2)养殖场药械由专人负责采购,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4、领取生物药品
10、,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兽药主管不予领给。5、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6、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7、兽药的使用依照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8、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技术人员负责落实
11、,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人员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
12、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生猪免疫程序一、母猪的免疫程序1、口蹄疫疫苗(高效苗)产后 2 周注射一次,每次为 2 头份。2、猪瘟疫苗:产后 1 周注射 2 头份。3、大肠杆菌疫苗:分别在产前 5 周和 2 周时,每次注射 2 头份。4、伪狂犬病疫苗:产前 1 个月注射 2 头份。5、细小病毒疫苗或钩端细小猪丹毒三联苗:产后二周注射 2 头份。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每次 1 头份。二、商品猪的免疫程序1、超前免疫猪瘟疫苗 2 头份(大部分猪场可不进行) ,未使用超前免疫猪瘟苗者,仔猪在 20-25 日龄,必须防注猪瘟苗 3 头份。2、仔猪断奶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首次免疫,剂量为 2ml,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 1 次。3、3 日龄补铁(注射血素之类)1ML(100150MG) 。4、7 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12ML。5、21 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复免,2ML。6、30 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 1 头份。7、35 日龄,伪狂犬病疫苗,1ML。8、40 日龄,链球菌疫苗 2 头份。9、55 日龄,猪三联苗(猪丹毒猪瘟猪肺炎)2 头份或 55日龄,注猪瘟疫苗 2 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