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服务指南 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服务指南 一、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政策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保障部令(第 17 号) 第.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