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一轮税制改革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综合治税,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税收保障活动,是指为保障税收收入及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开展的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参与、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确保税收保障活动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