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还有其他管理制度】 XX 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 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 10 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 15 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 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