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审查要点 收养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我局受理收养登记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审核完毕,再各复印一份复印件留档)。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一份)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原件一份)。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提供原件审核 完毕,再各复印一份复印件留档)。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