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管理规定(图文审批稿) 乡镇规划管理规定精编D WOR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