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讲义 知识产权法 学 教案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 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定义、分类、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一)几种方式 我国民法理论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该术语最早出现于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表述方式: 1列举式 这是国内外通常的做法,如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或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 2下定义 这是国内教科书和学者最常用的方式。具体的定义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智力成果说,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张玉敏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