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年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简答题及案例分析题汇编附答案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
2、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也可以
3、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 4、简述识别的对象 P41 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这一认识活动的对象只能使事实情况而非其他。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属。 5、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答:1、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释为既包括该过的冲突法,又包
4、括改过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3)存在致送的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和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原因。 2、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6、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 ,又称欺诈规避(fraude la loi)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改变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5、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古币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规避。 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4、 从规避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5、 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练习。 7、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答:1)适用内国法
6、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 适用一般法理。 8、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答:关于国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做了规定。我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的,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坚持“一个国籍”原则,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住所的规定 , 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7、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5 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9、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
8、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147 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1、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9、继承法第 36 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2、简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答: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10、“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连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13、简述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答:“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性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特征
11、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防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接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特征履行”的灵活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即使那些适用“特征履行”规则的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则可以适用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二,对于法律未作“特征履行”规定的合同,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采用分析个连接因素的方法确定其重心所在,从而找到应适用的法律。 14、简述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有: 一、当事人意思
12、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1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13、(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6、简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为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依据,加害人是否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的等,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决定的。 1、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 2、法院地法说 对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作出全面论述的著名学者是世纪德国法学家魏希特尔,他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
14、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是适用外国的法律。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7、简述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 1951 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
15、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 16 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这种选择不限于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在纠纷解决之前的任何时刻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 18、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名师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8 条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
16、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适用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适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法律。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50 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17、条件 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主要有:(1)外国判决是民事判决;(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3)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4)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5)不存在“诉讼竞合” ;(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7)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20、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
18、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1、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
19、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 25)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答: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 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 1) 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这一标准又分为:A. 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 际性的依据。B. 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 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C. 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 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 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D. 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E. 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0、。 ( 2) 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2019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附答案1.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2.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
21、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
22、双边协议的国家。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4. 简述动产三分说。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
23、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
24、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
25、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8.
26、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答:国际上,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3)遗产所在地法 ;(4)合并制。极个别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作法。9.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
27、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1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 )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10.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28、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11.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9、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12.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
30、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
31、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1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 )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2、(3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14.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15.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33、:(1)婚龄 ;(2) 当事人双方自愿 ;(3) 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 22 条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34、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16.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 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 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
3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 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17.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1 )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2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
36、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3)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18.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我国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最早见于1985年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
37、。该条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外国人继承我国境内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对继承法第36条进行了修改,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废止了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该法第 31 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9.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
38、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条件和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20.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
39、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2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 )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22.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